关于2024年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公告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苏人社发〔2024〕3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24〕333号)精神,现将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对象。
2023年期间具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资质,且申请时仍为有效状态的劳务派遣单位(包括依法备案的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
二、申请条件。
劳务派遣单位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无历史欠费,审核当月参保状态正常,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单位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享受稳岗返还。“僵尸企业”、严重失信、不符合产业发展及环保政策企业不享受稳岗返还。
劳务派遣单位应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参保的自有员工、被派遣劳动者整体纳入裁员率计算。
三、返还标准。
劳务派遣单位按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2024年4月30日前补缴上年度失业保险费参与返还金额计算。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参与返还金额计算。
四、资金分配。
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的稳岗返还资金,属自有员工部分,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涉及被派遣劳动者部分,由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全额享受。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计为自有员工。
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五、申领方式。
劳务派遣单位向参保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按要求填报(提供)相关材料:
1.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2.实际用工单位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登记证书);
3.劳务外包合同(协议)、劳务派遣合同(协议)等能够证明员工用工真实性的相关材料。
4.劳务派遣单位稳岗返还申报表及用工企业明细表(附件1、2);
5.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失业保险稳岗用工花名册(附件3);
6.实际用工单位申请稳岗返还资金委托书(附件4);
7.实际用工单位放弃稳岗返还资金说明(附件5)。
六、业务审核。
经办机构参照一般企业要求审核劳务派遣单位填报(提供)的相关材料。
七、资金拨付。
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和返还金额将在泰兴市人民政府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将通过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将资金拨付至单位对公账户,并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单位资金拨付情况及用途。因账户等问题无法成功发放的企业,将在官网发布公告并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企业。相关企业未在2025年1月31日前申领或完善账户信息的,视为放弃享受。
劳务派遣单位应在收到稳岗返还资金后及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用工单位资金划转至对方对公账户,并于收到资金后60日内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资金拨付情况(附件6),同时提供拨付资金、用工单位收款、资金退回等相关凭证材料。无法向用工单位划转资金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在收到资金后60日内退回基金。
八、资料备查。
劳务派遣单位应妥善保管稳岗返还资金拨付、使用及用工管理(包括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员工工资表等)等资料,不少于五年备查。
九、监督管理。
对有以下任一行为的将追回相应资金,并取消其下一年稳岗返还资金申领资格:
1.未按规定将资金全额拨付至用工单位的;
2.未按规定将无法拨付的资金主动退回基金的;
3.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报送或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经办机构提醒后一直未整改的;
4.除上述情形外,采取其他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等手段违规享受稳岗返还的情况。
十、其他事项。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请各劳务派遣单位对照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请在政策执行期限内及时提交相关材料,逾期视为放弃享受。
咨询电话:0523-80730253
地址:泰兴市大庆中路50号,泰兴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一楼14、15号窗口。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泰兴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2024年9月24日